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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警钟!恭城一男子为赚“快钱”,结果悲剧了!这种事情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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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14: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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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找你收购或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然后给你几百块钱做报酬,这样轻轻松松“躺赚”几百块,你会心动吗?
瑶妹法官提醒您,这种行为涉嫌犯罪,切莫贪图眼前小利触犯刑律哦!
微信图片_20211011141622.jpg
近日,恭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名下六张银行卡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结算截止至2021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给他人的银行卡进账涉案流水金额达人民币120余万元,被他人用于诈骗转账,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4余万元。 微信图片_20211011141647.jp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因其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故作出上述判决。瑶妹法官提醒您:2021年以来,恭城法院共审结29件3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的年龄、职业都不尽相同,但存在一个共通点,即贪图蝇头小利且法制意识淡薄,这就给了电信诈骗团伙可乘之机。诈骗团伙通过承诺给予被告人少许“报酬”,即利用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等帮其接收、转移违法所得钱款。千万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给陌生人办理开通银行卡、电话卡等操作,更不能贩卖、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使用,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一失足成千古恨,反而得不偿失。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恭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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