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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张桌子,几张板凳,组成了一个简易法庭。这是近日在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某村委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现场。
案情回顾
2018年的一天晚上,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摩托车沿S201省道由栗木镇往灌阳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行驶至118KM+5 m 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与刘某某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分别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右下肢被截肢,经恭城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批准为肢体残疾贰级。 庭审过程
彭新星副检察长 出庭公诉 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坐轮椅长途乘车到县城出庭十分不便,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彭新星副检察长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提议,将本次庭审开到了被告人的“家”门口。 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经过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过开庭审理后,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感叹道:“由于我法治观念的淡薄,才造成了今天的后果,不仅给我自己的身心造成了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危害,感谢司法机关对我从宽处罚,我会引以为戒!” 检察使命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为民办实事的宗旨,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的温度可触可感,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